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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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巢湖市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公告
时间: 2018-01-14
来源:  
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规定,现就巢湖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
(一)国家机关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、轨道交通设施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四)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;
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(六)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、学校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博物馆、儿童活动场所等及其周边;
(七)经营性墓地、公益性墓地、陵园;
(八)监狱、看守所、拘留所、戒毒所等及其周边;
(九)风景名胜区、山林、公园、绿地、苗圃;
(十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;
(十一)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。
二、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
凤凰山、卧牛山、亚父、天河、半汤五个街道区域为禁止燃放范围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,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,不得销售烟花爆竹。
三、禁止燃放的时间
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(含春节期间)。
四、相关法律责任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。
(二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,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。
(三)宾馆、酒店、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,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、不举报的,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,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
(四)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五)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五、举报奖励
市民发现非法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可拨打“110”举报,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,于一周内对首名举报人兑现奖金,举报非法生产的奖励三千元,举报非法储存、运输的奖励二千元,举报非法销售的奖励一千元,举报违规燃放的奖励二百元,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巢湖市人民政府
二○一八年一月一日
下一条:
春晖学校2018年1月教师招聘考试公告
上一条:
“绿色清明 文明祭祀”倡议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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